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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为加强基建处廉政建设,保持干部、职工勤政廉洁,结合基建工作实际,制定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切实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2、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各种费用。

3、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基建处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

4、基建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

5、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协作单位、材料供应商索取贿赂,索要、收受回扣和礼品。

6、严禁在招标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7、严禁参加可能对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性高档消费活动。

8、严禁在业务往来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严禁以岗位特权故意刁难对方,搞“吃、拿、卡、要”。

10、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搞私下交易等违规活动。

11、严禁个人选择工程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和操纵招标活动。

12、严禁与乙方单位或个人沆瀣一气虚报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冒领、套领公款。

13、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职工政治学习,检查廉政建设情况,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14、开通基建处网站,设立廉政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15、基建处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廉洁自律,讲党性、讲原则、讲人格,处以公心,坐正位子,挺起腰杆维护学校利益,勤勤恳恳干事,清清白白做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学校党纪、政纪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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