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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基建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2023年3月9日基建处处务会通过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加强投资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促进廉政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对原设计和批准的施工方案中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

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基建处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根据施工具体情况,在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在有利于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善结构和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的基础上提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四、工程变更未造成工程造价变动的,由基建处负责审批。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变动的,单项变更造价不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由基建处负责审批;单项变更造价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五不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造价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报项目批准的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且最终经审计后的结算总价不允许超合同总价。

五、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基建处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详细写明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工程量和造价分析表、工期和质量影响分析表,然后报送基建处审批。

(一)工程体量较小、施工方法较简单且单项变更造价不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可不委托设计院出具工程变更,由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基建处审核。

(二)工程体量较大、施工方法较复杂的,需委托设计院出具工程变更。

(1)如未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的,由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技术负责人审核,由技术负责人联系设计院审核工程变更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基建处审核同意后,委托设计院出具工程变更。

(2)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的,由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技术负责人审核,由技术负责人联系设计院审核工程变更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预算负责人,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如果有)进行审核,经基建处审批,单项变更造价大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另需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由基建处委托设计院出具工程变更。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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