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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务用车“安全、规范、节约”,根据《山东财经大学车辆管理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1.公务用车由综合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负责车辆的申请、使用、维修等工作。

2.综合科应本着从严把握、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使用。

3.公务用车不准外借他人,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参与旅游、探亲访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4.车辆在节假日期间、夜间和使用归还后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在学校。节假日期间如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车时,必须向综合科申请,经处长批准后使用,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

5.本市以外公务用车须经处长批准。

二、车辆调度

1.实行计划用车,规范用车流程,实现节能、降耗,合理使用。

2.用车科室应认真填写《用车申请及备案表》登记预约和备案,用车申请时应注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目的地、驾乘人员。

3.综合科将按照各科室用车计划,根据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

三、车辆使用

1. 使用公车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凭证驾驶,责任到人。

2. 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如外观、轮胎、油量等,如发现故障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

3.备案行程距离应同车表公里数基本相同,如超出规定统计,须说明情况,如无正当理由,超出部分,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4.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违法罚款,或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行车中发生事故,根据损失金额数,除去保险公司赔付,需个人承担的:负次要责任的,当事司机赔偿2%;负同等责任的,当事司机赔偿4%;负主要责任的,当事司机赔偿6%;负全部责任的,当事司机赔偿8%。无责任事故,驾驶员个人不承担经济赔偿。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附件:《用车申请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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