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管理办法 > 正文

基建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2022年6月16基建处处务会通过

为规范基建处施工现场签证管理,真实体现工程实际状况,提供结算依据,制定本办法。

1.现场签证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对于隐蔽或不可恢复的现场需留影像资料作为佐证。

2.现场签证描述时,必须用清晰、明确的语言描述,禁止采用模棱两可的字眼以防引起歧义或混淆。

3.现场签证的项目、部位、原因、内容、数量、结算方式、结算单价、日期等要明确。

4.凡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工程施工内容,不再另行签证。

5.现场签证必须有三方参建主体(业主、监理、施工)代表签字,跟踪审计(如果有)监督参与价格认证程序,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参建各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监理单位签字:专业监理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职业注册章、公司公章;施工单位签字: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职业注册章、公司公章)

6.草签。原始记录需现场草签,作为正式签证的依据,正式签证必须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据实整理而成。

7.签证单必须在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8.签证要一式五份,各方至少保存1份原件,避免自行修改,为结算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

9.工程签证的审核盖章,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附造价分析说明,报监理审核后报工地代表,最终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生效。

10.签证单应编号归档,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加盖“送审资料”章,以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11.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施工现场工程签证单

 

上一条:基建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 下一条:基建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管理与造价管理办法

关闭